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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04-11-01 http://www.dfshw.com 阅读次数: 8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繁荣艺术品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的范围包括:
  (一)绘画作品;
  (二)书法、篆刻作品;
  (三)雕塑、雕刻作品;
  (四)艺术摄影作品;
  (五)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下列方式:
  (一)艺术品的收购、销售和租赁;
  (二)艺术品的经纪;
  (三)艺术品的评估、咨询和信息服务;
  (四)对艺术品、艺术经营活动、艺术品经营单位按照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质量认证的经营活动;
  (五)艺术品的展览和比赛;
  (六)艺术品的进出口;
  (七)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艺术品市场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艺术品市场总体发展规划,对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制定艺术品市场专业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三)艺术品进出口资格的审核;
  (四)外商投资艺术品企业的审核;
  (五)艺术品认证机构的审核。
  第五条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艺术品市场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艺术品市场的发展规划,对本地区艺术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艺术品市场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
  (三)艺术品经营单位的审核;
  第六条 鼓励成立艺术品行业协会。作为艺术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依照其章程对艺术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经营单位
  第七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收购、销售、租赁、经纪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二) 有固定经营场所;
  (三)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 有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专业人员;
  (五)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允许个人申请从事艺术品收购、销售、租赁、经纪等业务。
  第八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评估、咨询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
  (二) 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三) 有5名以上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专业人员;
  (四) 有公平、公开、公正的评估程序和评估办法。
  (五)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展览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
  (二) 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三) 有3名以上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专业人员;
  (四)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申请取得涉外展览资格的经营单位,还必须有健全的外汇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会管理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十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进出口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
  (二)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 有3名以上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专业人员;
  (四) 有健全的外汇财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
  (五)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从事对艺术品、艺术经营活动和经营单位质量认证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
  (二) 有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三) 有5名以上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专业人员;
  (四) 有完善的质量认证标准和认证体系;
  (五) 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艺术品市场的总体规划;
  (六)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艺术品企业。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到祖国内地投资设立艺术品企业,比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艺术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
  (二) 有5名以上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专业人员;
  (三) 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金;
  (四) 有健全的外汇财务制度;
  (五)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经营范围;
  (二) 主要负责人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三) 专业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 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 经营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
  (六) 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艺术品企业,还需提交投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经营规章制度;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中外合资、合作艺术品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评估确认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艺术品进出口业务的经营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请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申请人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的核准文件,按商务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进出口资格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后,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
  申请从事对艺术品、艺术经营活动和经营单位质量认证业务的经营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请文化部审核,文化部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申请人持文化部的核准文件,按国家有关认证机构的审批办法办理手续。取得批准文件后,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艺术品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请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申请人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的核准文件,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获得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后,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涉外展览业务的经营单位,由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批准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艺术经营单位,由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批准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文化行政部门对艺术品经营单位进行定期审核制度。
  第三章 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 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 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蓄意篡改历史、歪曲丑化历史人物的;
  (十)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文化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该依法设立帐册并如实填写业务记录,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和经济合同。
  第二十一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开展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之外的艺术品经营活动;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伪造、出租、转让、涂改《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各种商业交易文件;
  第二十二条 从事艺术品销售的经营单位,必须对经营的艺术品明码标价,标明创作者及创作年代。
  销售当代艺术家作品的经营单位,必须有作品所有人的作品转让证明或代理销售证明。
  销售当代艺术家作品的有限复制品的经营单位,必须事先获得相关的著作权转让许可或委托。
  第二十三条 从事艺术品评估、咨询的经营单位,必须制定评估、咨询程序,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进行艺术品评估时,必须有2名以上的专业人员参加,并向委托方如实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第二十四条 从事艺术品经纪的经营单位,在经纪活动中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从事艺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介服务单位执业。从事艺术品经纪的经营单位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不得向当事人索取佣金以外的酬劳,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从事艺术品展酪滴竦木?营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艺术展览活动主办、承办及协办单位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二) 展览活动涉及征集作品的,应在活动结束后退还作品,如果需要收藏或销售,必须征得作者同意,并支付稿酬;
  (三) 不得以活动名义,另刻公章、另立帐户;
  (四) 因活动需要组织专家委员会,在未经专家本人同意前,不得对外公布名单;
  (五) 收取参展、报名及其他费用时,必须开具正式发票。
  第二十六条 举办涉外艺术品展览活动,必须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请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申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邀请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单位和个人参加艺术品展览活动,参照此条款办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举办涉外艺术品展览活动,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方案;
  (二) 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合同意向书;
  (三) 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
  (四) 场地租用意向书;
  (五) 展览涉及的艺术家、艺术作品的情况说明,参展作品图片资料;
  (六) 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属于国际性招展类的活动,必须在展览前5日内,将参展作品的图片资料报所在地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部门备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艺术品经营单位,或擅自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依据《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出租、转让、涂改《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各种商业凭证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审核的,视为自动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宣布《文化经营许可证》作废。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文化行政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2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重新审核登记。
  第三十四条 艺术品拍卖企业的设立和艺术品拍卖活动的管理,依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5日文化部第8号令《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该《办法》的几点说明:
  1、扩大市场准入,允许个体、私营、民营包括外商投资艺术品经营活动。允许个体从事艺术品销售、收购、经纪业务。但从事艺术品展览、进出口、评估等业务的,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2、加强对专业人员素质的管理,对经营单位的专业人员实行考核。同时我们拟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文化经纪人管理办法》,这里提到的专业人员资格认定届时将与经纪人资格认定结合起来,为进一步建立艺术品执业制度奠定基础。
  3、鼓励社会成立评估、咨询等服务性公司,形成社会对艺术品市场的监督机制。同时允许成立对艺术品、艺术经营活动、艺术品经营单位的认证机构,随市场的发展,市场的自律和企业档次的分流,主要依靠社会中介组织专业性的划分。其他行业的质量体系认证对于规范市场、建立企业标准化管理,提高企业的信誉度有良好的作用。因此,允许成立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经营单位的认证机构,对于建立艺术品的实名登记制度,记录艺术品流通过程,抵制假画泛滥有很大促进作用;艺术品市场的打假,本质上是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认证机构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能分解政府部门审批和监管的压力,利用认证机构的专家力量,使艺术品市场的监管更加专业化,避免因管理人员的经验、素质的限制使开展“打假”活动流于形式;同时能够鼓励企业的规范经营和竞争,给消费者提供可靠的购买环境。这类认证机构的审批是严格的,准入条件很高,在全国范围内仅批准6-8家,采取有进有出的原则,宏观调控艺术品认证市场。
  4、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如取得艺术展览经营活动资格后,可开展地方性或全国性展览,不需要另行审批。
  5、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艺术品进出口资格,扩大艺术品的国际贸易渠道。
  6、加强对艺术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定经营规范。如销售当代艺术家作品的经营单位,应有相应的作品转让合同或作品所有者的委托合同,以确保艺术家的合法权益,制止艺术品经营单位销售假画。
  7、根据《行政处罚法》制定相应罚则,对违反规定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请您于6月27前,将修改意见传真至我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文化部市场司综合处 孙秋霞、李蕊
  联系电话:65551887、1880
  传真:65551886
  200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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