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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
09-05-29 http://www.dfshw.com 阅读次数: 4182
VII. 报告第29条:缔约国的报告
缔约国应按照委员会确定的方式和周期向其报告它们为实施本公约而通过的法律、规章条例或采取的其它措施的情况。
第30条:委员会的报告
1、委员会应在其开展的活动和第29条提及的缔约国报告的基础上,向每届大会提交报告。
2.该报告应提交教科文组织大会。
VIII.过渡条款
第31条:与宣布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关系
1.委员会应把在本公约生效前宣布为“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2.把这些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绝不是预设按第16条第2段将确定的今后列入遗产的标准。
3.在本公约生效后,将不再宣布其它任何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IX.最后条款
第32条:批准、接受或核准
1.本公约须由教科文组织会员国根据各自的宪法程序予以批准、接受或核准。
2.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应交存教科文组织总干事。
第33条:加入
1、所有非教科文组织会员国的国家,经本组织大会邀请, 均可加入本公约。
2.没有完全独立,但根据联合国大会第1514(XV)号决议被联合国承认为充分享有内部自治,并且有权处理本公约范围内的事宜,包括有权就这些事宜签署协议的地区也可加入本公约。
3.  加入书应交存教科文组织总干事。
第34条: 生效
本公约在第三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的三个月后生效,但只涉及在该日或该日之前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对其它缔约国来说,本公约则在这些国家的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后生效。
第35条: 联邦制或非统一立宪制
对实行联邦制或非统一立宪制的缔约国实行下述规定:
(a)      在联邦或中央立法机构的法律管辖下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的国家的联邦或中央政府的义务与非联邦国家的缔约国的义务相同;
(b)      在构成联邦,但按照联邦立宪制无须采取立法手段的各个州、成员国、省或行政区的法律管辖下实施本公约的各项条款时,联邦政府应将这些条款连同其建议一并通知各个州、成员国、省或行政区的主管当局。
第36条:退出
1.各缔约国均可宣布退出本公约。
2.退约应以书面退约书的形式通知教科文组织总干事。
3.退约在接到退约书十二个月之后生效。在退约生效日之前不得影响退约国承担的财政义务。
第37条: 保管人的职责
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作为本公约的保管人,应将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交存的所有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和第36条规定的退约书的情况通告本组织各会员国、第33条提到的非本组织会员国的国家和联合国。
第38条:修订
1、任何缔约国均可书面通知总干事,对本公约提出修订建议。总干事应将此通知转发给所有缔约国。如在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之内,至少有一半的缔约国回复赞成此要求,总干事应将此建议提交下一届大会讨论,决定是否通过。
2.对本公约的修订须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3.对本公约的修订一旦通过,应提交缔约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4.对于那些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修订的缔约国来说,本公约的修订在三分之二的缔约国交存本条第3段所提及的文书之日起三个月之后生效。此后,对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修订的缔约国来说,在其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本公约的修订即生效。
5. 第3和第4段所确定的程序对有关委员会委员国数目的第5条的修订不适用。此类修订一经通过即生效。
6. 在修订依照本条第4段的规定生效之后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如无表示异议,应:
(a)  被视为修订的本公约的缔约方;
(b)  但在与不受这些修订约束的任何缔约国的关系中, 仍被视为未经修订之公约的缔约方。
第39条: 有效文本
本公约用英文、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法文和俄文拟定,六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40条: 备案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本公约应按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要求交联合国秘书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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