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时,鲍先生表示:他对9件拍品中的5件的价格有异议,所以没有付款。他称,可以从拍卖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保存的拍卖现场资料(录像、记录等)中查明,涉案拍卖过程中存在舞弊和委托人哄抬竞拍价格的行为,法院应保护他的利益。 市一中院审理后查明:依据鲍先生的申请,一审法院取得了拍卖会的录像光盘,并组织双方观看了该录像。鲍先生对该录像发表意见称“看得不是很清楚”。此外,鲍先生提出异议的5件拍品,都是以最低拍卖价成交的。
近日,市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鉴于录像不能确凿证明“拍卖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和委托人哄抬竞拍价格的行为”,鲍先生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拍卖过程违规”,故鲍先生的意见不能得到支持。鲍先生须按照约定支付荣宝拍卖公司33.3万元拍品落槌价、3.33万元佣金以及7326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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