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作品的保护期限内,可以依法行使这些权利。”北京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岩对记者表示,在本案中,一旦超出著作权保护期限,齐白石的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其作品的财产权不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他人发表、使用齐白石的作品就不用再支付报酬。齐白石的后人们起诉这些出版社和书店时虽然保护期限将至,但仍然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范围内。
出版界人士透露,此案绝非个例,由于我国目前的著作权保护水平还不是很高,美术出版界侵犯作者著作权的现象十分普遍。1996年吴冠中诉假画侵权案、2006年“画僧”史国良诉假画侵权案都涉及著作权的问题,这些案件凸显出相当一部分人法律意识的淡漠。“人们的著作权意识,特别是一些出版发行单位的著作权意识亟待提高。”张岩表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保护著作权人创作的积极性,推动和繁荣我国的文化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齐白石的后人集体维权再次提醒我们,加强著作权保护、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已刻不容缓。
具体到此案,张岩认为此案审理焦点在于出版社的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一种情形,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被告出版、销售有关齐白石作品的书籍,其行为性质是否属于介绍、评论,要考量其使用目的和数量;其引用齐白石作品是否适当,有待法院的进一步认定。”
对于此案的审理结果,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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