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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白石后人集体维权 "画家著作权"保护刻不容缓


08-04-03 新闻来源:中国文化报 http://www.dfshw.com 阅读次数: 304 新闻作者:胡芳
   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齐白石后人状告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重庆出版集团、杭州西泠印社、上海书画出版社4家出版社侵犯著作权一案。事实上,此案仅为齐白石后人集体维权,提起一系列诉讼、索赔近千万元官司的冰山一角。
 2007年岁末,齐秉颐等9人代表百余名齐白石后人起诉国内25家出版社、书店,称其未经授权私自非法制作、发行、销售齐白石作品,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索赔总额近千万元。2007年是国画大师齐白石逝世50周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齐白石后人选择在版权保护期仅剩下5天的最后关头将出版社告上法庭,绝非巧合。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在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赔偿数额上进行了激烈的争论。齐白石后人认为,被告以赢利为目的,未经授权,出版、销售了有关齐白石作品的书籍,并且未对其使用齐白石的作品支付报酬,已构成侵权。被告则认为,他们出版齐白石的作品是为介绍、评论而适当引用齐白石已经发表的作品,已经指明了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属于合理使用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必向其支付报酬。

 “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作品的保护期限内,可以依法行使这些权利。”北京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岩对记者表示,在本案中,一旦超出著作权保护期限,齐白石的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其作品的财产权不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他人发表、使用齐白石的作品就不用再支付报酬。齐白石的后人们起诉这些出版社和书店时虽然保护期限将至,但仍然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范围内。

 出版界人士透露,此案绝非个例,由于我国目前的著作权保护水平还不是很高,美术出版界侵犯作者著作权的现象十分普遍。1996年吴冠中诉假画侵权案、2006年“画僧”史国良诉假画侵权案都涉及著作权的问题,这些案件凸显出相当一部分人法律意识的淡漠。“人们的著作权意识,特别是一些出版发行单位的著作权意识亟待提高。”张岩表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保护著作权人创作的积极性,推动和繁荣我国的文化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齐白石的后人集体维权再次提醒我们,加强著作权保护、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已刻不容缓。

 具体到此案,张岩认为此案审理焦点在于出版社的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一种情形,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被告出版、销售有关齐白石作品的书籍,其行为性质是否属于介绍、评论,要考量其使用目的和数量;其引用齐白石作品是否适当,有待法院的进一步认定。”

 对于此案的审理结果,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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