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邮箱中低档字画销售潍坊市书画家联谊会东方书画报专题报道书画家加盟广告招租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首  页  |  

业界指南  |  

拍卖在线  |  

书画展厅  |  

鉴赏收藏  |  

美术教育  |  

艺术机构  |  

文房四宝  |  

艺术流派  |  

书画市场  |  

名家访谈  |  

名作欣赏  |  

艺海趣谈  |  

书画评论  |  

艺苑新秀  |  

会员论坛  |  
  用户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5条)


08-02-28 http://www.dfshw.com 阅读次数: 790 新闻作者:dfshw
五、税法对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是如何处理的?
2008年01月29日 摘自: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公益性捐赠界定和管理
新税法所指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指企业通过国家机关和经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二是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用于下列公益事业的捐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废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界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关键是明确国家机关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是按照政府组织法成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比较明确。公益性社会团体一般是从事非营利活动的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机构或组织,符合税法优惠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主要由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国家将在今后的有关办法中专门明确。
(2)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扣除的原因
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主要原因有:一是弥补政府职能的缺位。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为市场和社会提供满足社会成员需要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国家财力有限,许多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事务,如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并没有到位,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二是有利于调动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的积极性。由于公益性捐赠是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支出,不符合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之所以允许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主要是基于激发企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性事业的发展。
(3)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规定
目前,内资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对教育事业、老年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红十字会等基金会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其他按照应纳税所额3%在税前扣除;外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参照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目前,其他国家对公益性捐赠都规定一个扣除比例,多数规定在10%左右。因此,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惯例,有利于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二是解决内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税负过重的问题。目前,内资企业总体上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较低,适当提高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有利于调动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解决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税负过重问题。三是有利于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目前,对外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由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公益性捐赠支出税收负担应在国家和企业之间合理分配,如果允许公益性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其税收负担完全由国家负担,加大财政承受能力,不尽合理。适当提高外资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合理规范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有利于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
(4)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的基数
过去,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计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都是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将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的基数由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主要原因是便于公益性捐赠扣除的计算,方便纳税人的申报。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额时,由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需要

相关新闻

【郑重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书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东方书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东方书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东方书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东方书画网 电话:0536----8271833

[加入收藏] [推荐给朋友] [打印] [关闭]
当前评分:0
Bad  1 2 3 4 5  Good

关于我们 | 咨询订购 | 代理简介 | 客户服务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东方美术馆 |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东方书画院 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域名: http//:www.dfshw.com http//: www.dfysw.com
电子邮件:dfshw@163.com
 在线支持(QQ):543706650总部电话 :0536-8271833 传真 :0536-8269858
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252号 邮政编码 :261041
本站网络实名东方书画

中华博物排行榜鲁ICP备050445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