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化体制立法方面:一是文化管理体制立法。由于政府职能发生了重大转变,立法工作要强化调控及公共服务职能,做到职能法定,依法行政。二是文化体制改革立法。为使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开展,要对文化体制改革的成本投入、人员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法律上的保障,否则改革工作将十分艰难。
在文化产业立法方面:文化产业的社会化程度高,涉及面广,各种主体间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需要从法律上加以界定,同时还要将国家已出台的鼓励和扶持办法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并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办法,促进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
在文化市场立法方面:目前,对文化市场管理方面只有一个国务院颁布的《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作为指导,需要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出操作性更强的文化分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演出市场、娱乐市场、图书市场、文化旅游市场及艺术培训市场管理办法等。对文艺作品的准入和禁入,也要用法律来规范,既要依法保证文艺工作者的创作自由,又要依法进行审查和监督。
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方面:一是进一步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要以法律的形式对基层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予以规范的同时,在国家和省设立文化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二是要建立公共文化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保持逐年对文化事业投入的增长,增长比例不少于同级财政的增长幅度。另外,要通过实施重大文化工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艺创作、扶持民族民间文化以及电影电视等诸多领域,加大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三是要明确各级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和管理方面的责任,要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到各级政府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到政府的目标管理,纳入到当地的财政预算;四是要特别注意维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文化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