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经注册登记的书画艺术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由该团体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成为团体会员,由秘书处颁发有关证件。
第九条 凡潍坊市公民,中央、省驻潍单位和驻潍部队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在各类报刊、杂志发表过书画作品、有关文章或有专著出版者;
(三)从事书画艺术教育、评论、组织、经营及新闻宣传等有一定成绩者;
(四)热爱书画事业,有一定社会活动能力和社会知名度并对本会有一定贡献者;
第十条 个人入会,首先提出申请,由两名正式会员介绍,所在县、市、区书画组织推荐,会员部初审,秘书长办公会批准。会员志愿加入中国书画家联谊会,由本会秘书处审查推荐,报总会批准。
(五)关心本会建设,积极向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或奖励;在艺术上有突出成就者,优先、优惠为其组织出版专辑或举办书画展。
第十四条 会员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活动,视为自行退会;违反章程、损害本会声誉、侵害本会利益者,视情节予以教育、批评直至取消会籍;受到法律制裁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即开除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推举产生,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潍坊市文化局审查,并经潍坊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研究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聘任名誉会长、顾问;
(十) 讨论并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为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延期或提前。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熟悉并热心书画事业,在本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潍坊市文化局审查并经潍坊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任期十年,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潍坊市文化局审查并经潍坊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不能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向社会及本会负责,确保本会主要决策符合法律程序,并保证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搞好调查研究,为常务理事会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年度工作总结;
(三) 协调各方面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负责会员发展和向总会推荐会员,特殊情况须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是非盈利机构,其经费主要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单位或个人资助、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潍坊市民政局和潍坊市文化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潍坊市文化局审查同意,并报潍坊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意见。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潍坊市文化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潍坊市文化局和潍坊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经潍坊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潍坊市文化局和潍坊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00六年三月十七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已由潍坊市民政局核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