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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书画家联谊会章程


05-12-03 新闻来源:东方书画网 http://www.dfshw.com 阅读次数: 1240
潍坊书画家联谊会章程
潍坊书画家联谊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二00六年三月十七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潍坊书画家联谊会
   英文名称:Weifang City calligraphy and painting PFI
 第二条  本会是由书画艺术团体和书画家及书画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书画界的桥梁和纽带。坚持“立足潍坊,面向世界;繁荣书画,服务社会;民主兴会,自我发展;开门办会,广泛联谊”的办会方针,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各书画组织,通过创作研讨、展赛交流等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推进书画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二为”方向,贯彻“双百”方针,坚决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条  本会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业务主管单位潍坊市文化局审查同意,潍坊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社会法人资格的联合性社会团体,为中国书画家联谊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接受潍坊市文化局、潍坊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址:潍坊市奎文区米市街4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策划各类书画艺术展赛,广泛开展书画艺术交流; 
 (二)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会员创作水平; 
 (三)组织专家对会员书画作品进行鉴定,并通过总会作出相应的艺术资质认证;
 (四)办好《东方书画报》、《东方书画网》和《东方书画》家系列丛书,为会员和广大书画家出版作品集,撰写个人传记或艺术评论,摄制专题片、资料片,制作VCD光盘,及时宣传本会会员和广大书画家的艺术成就;
 (五)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书画艺术教育,培养多层次书画人才,推进书画艺术的普及; 
(六)强化服务职能,做好会员和团体会员的联络、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探讨书画市场的运行机制,指导民间书画的鉴赏与收藏,引导群众健康的艺术品消费,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八)开展书画艺术理论研讨,有针对性地进行课题开发和学术交流,以正确的理论指导的书画创作和提高; 
 (九)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积极稳妥地创办相关实体,增强本会自身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十)完成好潍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总会委托的其它任务,与其它书画团体联合开展各类书画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凡经注册登记的书画艺术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由该团体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成为团体会员,由秘书处颁发有关证件。
 第九条  凡潍坊市公民,中央、省驻潍单位和驻潍部队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在各类报刊、杂志发表过书画作品、有关文章或有专著出版者;
 (二)在全市书画展参展二次以上者;
 (三)从事书画艺术教育、评论、组织、经营及新闻宣传等有一定成绩者;
 (四)热爱书画事业,有一定社会活动能力和社会知名度并对本会有一定贡献者;
 (五)有正式部门对艺术成就的确认性证明者。
  第十条  个人入会,首先提出申请,由两名正式会员介绍,所在县、市、区书画组织推荐,会员部初审,秘书长办公会批准。会员志愿加入中国书画家联谊会,由本会秘书处审查推荐,报总会批准。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在刊物和网站上发表作品;  
 (四)优先获得有关资料和各种服务;
 (五)有批评、监督权;
 (六)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和完成本会安排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作品和个人相关档案资料;
 (五)关心本会建设,积极向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或奖励;在艺术上有突出成就者,优先、优惠为其组织出版专辑或举办书画展。
 第十四条  会员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活动,视为自行退会;违反章程、损害本会声誉、侵害本会利益者,视情节予以教育、批评直至取消会籍;受到法律制裁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即开除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新的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三) 审查、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决定本会发展规划;
 (五) 决定终止有关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推举产生,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潍坊市文化局审查,并经潍坊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研究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聘任名誉会长、顾问;
 (十) 讨论并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为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延期或提前。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熟悉并热心书画事业,在本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潍坊市文化局审查并经潍坊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任期十年,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潍坊市文化局审查并经潍坊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不能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向社会及本会负责,确保本会主要决策符合法律程序,并保证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搞好调查研究,为常务理事会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年度工作总结;
 (三) 协调各方面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负责会员发展和向总会推荐会员,特殊情况须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是非盈利机构,其经费主要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单位或个人资助、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潍坊市民政局和潍坊市文化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潍坊市文化局审查同意,并报潍坊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意见。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潍坊市文化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潍坊市文化局和潍坊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经潍坊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潍坊市文化局和潍坊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00六年三月十七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已由潍坊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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